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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木箱包装具体要求
发布日期:2011-04-18

出口货物木箱包装具体要求

目前,对我国出口货物木质包装要求进行检疫或检疫处理合格,并出具相关检疫证书的输入国有: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拿大、巴西和欧盟(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成员国)。具体要求如下:
  (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的,须提供中国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在中国出境前未能取得中国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的,该批货物木质包装也可以在输入国口岸的检疫部门监督下,拆除木包装进行处理,或连同货物一并处理。因此,这类货物木质包装在出口前是否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疫处理由出口企业自行决定。
   (二)、美国、加拿大、巴西的检疫要求
       1、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在中国出境前经检疫处理,并取得中国出具的《熏蒸/消毒证书》,方可入境;否则,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
       2、出口货物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口企业可以自行出具无木质包装证明或在装箱单、提单、上注明该批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便可入境。
   (三)、欧盟的检疫要求
        1、1999年6月10日起实施的紧急法令(简称1号法令):“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不能有直径大于3毫米的虫蛀洞;或者必须对木质包装进行烘干处理,使木材含水量低于20%”。由于该法令未要求出具检疫证书,因此,只要出口企业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上述标准,便可直接出口。但是,在入境时被输入国检疫部门抽查发现所使用的木质包装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将被退货或其他检疫处理。为了出口货物在输入国顺利通关,出口企业认为所使用的木包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处理并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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